東莞法律顧問-解除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簽訂勞動合同保障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如果要在公司工作那么久當然需要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我們都知道如果勞動者依據法律辦理退休后,可以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那么解除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有效嗎?以下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解除退休人員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如果勞動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有效的,但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法定退休年齡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解除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二、用人單位違法與即將退休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處罰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即將退休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具體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xù)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解除勞動合同能恢復嗎
勞動者辭職需要慎重,如果申請離職后反悔,可以和用人單位協(xié)商處理,但要收回已遞交的離職申請書或解除勞動合同書等材料;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憑勞動者的辭職書依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解除之后不能再恢復,但可以重新簽訂。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
一是選擇不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而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二是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從繼續(xù)履行的適用條件來看,強制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須符合如下條件:
(1)用人單位已實施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
(2)勞動者有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
(3)用人單位具備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如出現用人單位瀕臨破產、依法解散或者被依法撤銷等客觀不能履行的情況時,并不能要求用人單位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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